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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商品房逾期交房和办证,开发商是否违约?
作者:董柳明  发布时间:2023-12-26 15:39:53 打印 字号: | |

      2019年9月,李先生在房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位于桂林某小区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20年3月30日前交房,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购房款。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须在所购房屋交付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李先生可以在房屋交付后72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到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发商未按约定向李先生交付房屋及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直至2020年6月30日,开发商向李先生交付房屋,而不动产权证书仍一直未交付。

此后,双方协商未果。2023年2月,李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协助办理好房屋不动产权证交付给李先生并向李先生支付逾期交房、逾期递交办证资料违约金。

开发商表示,一、办证资料已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续不动产权证书会按流程办理完毕。二、由于新冠疫情及雨天影响施工,按合同约定理应将交房时间顺延,因此不存在逾期交房情况,无需向李先生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三、合同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为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李先生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但同时约定,开发商可以因不可抗力、雨天等原因延期交房。经查明,根据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延迟全市建筑工地节后复工时间的通知》(市住建〔2020〕1号)中载明:“一、暂定2020年2月9日前,全市所有建筑工地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五、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各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及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桂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住建〔2020〕11号)中载明:“一、复工时间安排 有项目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所有项目商品房售楼部于2月29日前全面复工……”认定因新冠疫情导致延期交房的天数应从正常春节假期结束第一天即2020年1月31至2020年2月28日,共计29天。根据桂林市气象局监测,桂林市日降雨量为中雨及中雨以上(日雨量≥10.0毫米)的降雨总天数为21天。自合同签订日2019年9月11日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日2020年3月30日期间,本案中扣除因新冠疫情29天及雨天影响导致延期交房的天数21天,开发商仍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形,故认定开发商违约。

同时,涉案房屋于2020年6月30日交付,故开发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2021年5月25日前递交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开发商实际于2023年4月4日才将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递交至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且至庭审时仍未履行完毕协助李先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故开发商存在逾期递交办证资料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关于违约金的赔付金额,李先生提出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但并未提供其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其主张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违约金依旧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经一审,判决开发商需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赔偿其逾期交房违约金13624.67元和逾期递交办证资料违约金108.13元。后,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地产作为辖区内的重大项目建设之一,受新冠疫情影响,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正常开工建设,所属不可抗力。但是在扣除疫情影响的工期时间后,开发商仍不能如期交付房屋同样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赔偿应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为目的,虽然李先生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但其未举证证明开发商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故法院支持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附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七十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百八十五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