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出卖、出借银行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导读
不知你是否注意到公安机关经常发布的“两卡”人员名单,名单上的很多人“莫名其妙”地突然成为了“网逃人员”,甚至涉嫌犯罪。究其原因是这些人贪小便宜,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向犯罪分子出租、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甚至直接帮助犯罪分子转移、支取赃款,从而让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知悉出卖银行卡可以获利,遂以其身份办理多张银行卡用于出售。被告人石某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系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各一张卖予他人,实际获利人民币4450元。
经查询,上述银行卡涉案的交易交付结算金额进账流水合计人民币1098.9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石某某主动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450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卡账户进行自己的支付结算。为了逃避打击,大量收购他人银行卡成立此类犯罪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很多人被利益诱惑,加之缺乏法律常识,高价出售、出卖自己的银行卡,甚至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转账、取现等帮助行为,让自己沦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帮凶。
为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维护人民的合法财产安全,切断犯罪分子的支付结算、资金流转环节,我国刑法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的被告人石某某出卖自己的银行卡就属于上述规定的“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人不仅仅出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更是直接帮助他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将犯罪所得赃款转移,或是去ATM机、银行柜台取现金转移赃款,这一行为则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据统计,我院2023年度共受理并审结“两卡”犯罪127件130人,其中不乏有很多不到三十岁的青年,年纪轻轻就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又被利益所诱惑,出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要警惕他人的金钱诱惑,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个人账户信息,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以致自己也沦为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