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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伪造重要证据,罚!
作者:陈信  发布时间:2024-01-09 08:07: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诉讼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法律尊严。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原告徐某以被告郑某某、李某未配合原告办理抽签、拒不配合其办理土地权属过户手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某某、李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阳朔新城区土地返还地转让合同》,并将涉案土地转移至原告名下或指定人名下;支付违约金4万元。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请及陈述的事实,提交了《阳朔新城区土地返还地转让合同》和定金70000元、出让款60000元的收据等证据材料。

被告郑某某、李某收到应诉材料后辩称,原告提交证据无其二人的签名,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属于伪造材料,案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

经被告申请,阳朔县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诉多项证据材料进行笔迹、手印鉴定,后鉴定机构认定案涉合同、收据中“郑某某”签名字迹是复制形成,“郑某某”签名字迹处指印不是郑某某所留。

查明事实后,主办法官将原告徐某传唤到庭,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并依法决定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惩处。原告徐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悔过。

鉴于原告徐某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最终,阳朔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伪造证据的直接责任人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收到处罚决定后,徐某主动全部交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诉讼诚信是法治框架下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规范性要求,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必然会对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查明事实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证据。诉讼参与人应依法、合法、守法的参与诉讼,若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