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实践中,有些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投资者不参与经营管理且不承担风险。那么,双方是否成立合伙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0日,原告A女士(甲方)与被告B先生(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
协议书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装修某酒店,甲方投资35万元,乙方投资12万元,外欠装修材料款19.5万元,共计投资65万元;
二、该酒店由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在三年内付清甲方36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三年内每年支付给甲方12万元,第一年每半年付款一次6万元,第二、三年每季度付款一次3万元;
三、第四年后,乙方每年付给甲方7万元;
四、该酒店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第八年后需大型装修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
五、酒店无法经营转让时,必须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同意方可转让,按市场价格转让费平分;
六、如乙方在三年内不能完全支付给甲方36万元时,乙方将酒店交给甲方经营或作价给甲方及对外转让;
七、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协议签订后,被告B先生如约支付原告A女士投资款33万元。2019年,被告B先生与被告C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B先生将该酒店股份转让给被告C女士,自2019年7月1日开始,由被告C女士每年给原告A女士7万元投资回报。
被告C女士、D先生在向原告A女士支付投资款3万元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A女士投资回报。
2022年7月原告A女士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三被告支付投资回报14万元,并将该酒店经营权归还原告。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名为合伙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B先生已给付原告A女士33万元,被告C女士给付原告3万元,原告已将出资款35万元收回,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A女士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A女士与B先生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合伙关系的要件,其性质为借贷,A女士诉请B先生、C女士、D先生支付投资回报并继续履行《协议书》,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核算,本金36万元每年12万元利息利率约为33.33%(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因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约定的利息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故依法确认,自2020年8月20日后按当时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故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B先生、C女士、D先生支付原告A女士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投资收益12.74万元的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2023年7月21日,原告A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投资本金360000元及相应投资利息,并赔偿其因非法转让酒店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女士与被告B先生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要件,其性质应认定为借贷。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投资款及定期收益等,投资款实际上是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应该清偿。
被告B先生作为原债务人,将酒店转让给被告C女士、D先生经营,双方协议中被告C女士、D先生明确表示自2019年7月1日开始由其每年给原告A女士7万元投资回报款,被告C女士、D先生这一行为应视为债的加入,因此三被告应连带承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原告出资款已被认定为借款,且已从中获取利息,原告仍要求以合伙经营者的身份要求被告赔偿转让涉案酒店造成的损失,不合情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B先生归还原告的33万元及被告C女士、归还原告的3万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借款利息,故对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原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故灵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先生、C女士、D先生连带偿还原告A女士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一般而言,合伙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偿还本息。当事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签订合同时需清楚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果是想进行投资合作,应当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且签订的协议需要满足投资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避免出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出现。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的利息,就不需要签订合伙协议,而是直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等,同时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