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项目已参保,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却无法报销工伤保险?法院这么判!
作者:龚琳晰  发布时间:2024-03-05 08:17:42 打印 字号: | |

农民工李某在A公司工程项目工地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李某为伤残等级玖级。A公司已为案涉项目在社会保障局参保了工伤保险。李某受伤后,向社会保障局申请报销工伤保险,不料却遭拒绝。后其又向公司寻求报销,也遭拒绝。其中原因究竟为何呢?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农民工李某在A公司工程项目工地工作中受伤,2022年4月其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受伤后,李某与A公司至社保部门理赔,却被告知A公司虽为案涉项目在社会保障局参保了工伤保险,却未将李某列入项目人员工伤参保名单,故无法为李某理赔。

同年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与鉴定费等费用。2023年3月,劳动仲裁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缴纳了工伤保险,李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故不支持李某对此部分的仲裁请求,仅支持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诉请。李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内的款项。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内的款项?

李某认为:因社保部门不理赔,应由A公司赔付。

A公司则认为:虽未将李某列入项目人员工伤参保名单,但其已为案涉项目在社会保障局参保了工伤保险,故应由社保部门赔付。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等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内的所有款项。一审判决后,A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裁判。

法官说法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适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本案中,被告A公司虽为案涉项目在社会保障局参保了工伤保险,但未将李某列入项目人员工伤参保名单,且并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李某的名单上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A公司亦未单独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致使原告李某的工伤保险费用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等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内的所有款项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伤保险参保形式,在实践中建筑单位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办理项目参保手续;2.重视参保信息的维护与更新;3.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群体的权益。

在此,法院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时,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但能降低用工风险,减少因工伤赔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按建设施工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动态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报备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办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报送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职工发生变动时,应采取书面或网络信息等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申报增减职工名名单。对没有在名单内的新增或临时变动的农民工,其在工地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参保职工处理。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