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法院,多次耐心组织调解,帮我们解决了纠纷”。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来了这么一群人,他们将锦旗送到了民三庭,对主办法官团队高效调解、为民解忧表达感谢。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2日,周某驾驶机动车与对向车道韦某荣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和韦某荣分别负事故主次责任,周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韦某荣住院366天后于2022年9月23日因感染性休克死亡。
韦某荣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过世,韦某荣与其侄子韦某明于2018年在政府民政部门、村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特困供养监护合同书》,韦某荣、韦某明、村委会签字确认,合同书约定由韦某明承担伯父马某荣的生活用水、房屋维修、病痛护理和后事料理等义务,韦某荣身故后将房屋、宅基地、果树,承包土地使用权赠予韦某明,承包的土地到期则收归村集体。
韦某明基于此种特殊的家庭关系,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于2023年7月起诉保险公司、周某赔偿因韦某荣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审法院认定韦某明与韦某荣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家庭成员的关系,根据《临桂区特困供养监护合同书》,韦某明为韦某荣生前唯一赡养人,保险公司赔偿韦某明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各项费用60多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具有人格属性,韦某明不具有诉权,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纠纷最优解:
案件受理后,主办人团队第一时间熟悉案情,发现《特困供养监护合同书》性质认定非常关键,《特困供养监护合同书》性质涉及非近亲属是否具备请求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的起诉资格问题,且这两项赔偿在总赔偿额内占比较重。
然特困供养监护的性质认定,全国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若基于《特困供养监护合同书》认定韦某明为拟制家庭成员,属近亲属,则韦某明具有请求权基础,但有扩大法条解释之虞。若法条限缩解释,则韦某明无请求权基础,医院恐向其追偿住院医疗费用十数万,韦某明尽供养监护义务情况下反需垫付医疗费用,则似有违特困供养监护制度设立初衷。
对此,主办法官团队先后三次赴当地政府、民政局、医保局等机构进行了解,倾听政府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对外省同类签署《特困供养监护合同书》情形的制度构造、制度目的等进行对比分析。主办人团队认为通过调解处理更符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故,先后邀请各方当事人在法院进行三轮磋商,刚开始,参加调解的韦某明、保险公司不愿妥协让步。主办法官通过耐心安抚情绪,分析利弊,诉讼风险,摆事实、释法理。最终,周某、韦某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且在承办法官团队的见证下,周某、韦某明、保险公司、医院就欠付住院医疗费达成和解协议,圆满化解了本案纠纷。
韦某明、保险公司、医院均向主办人团队的认真负责、公正司法表示感谢。“法院真是帮了我们大忙了,我自己也咨询过律师,怎么样的判决结果,都会有一方不服,是你们热情接待、耐心调解,让我真实感受到了人民法院为什么是‘人民’法院”“真的感谢法院了,在法院的帮助和见证下,我们三方也就尚欠医疗费问题达成了和解,避免了后续再引发纠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