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梁某(男)与陈某(女)于2019年7月16日结婚,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梁某又与第三者卢某(女)长期保持一周1-2天不正当的同居关系。陈某与梁某于2020年2月生育大女儿,到2021年陈某怀第二胎期间,卢某又几乎同时怀上了梁某的孩子。梁某与卢某的女儿于2021年11月1日出生,梁某与陈某的二女儿于2021年12月1日出生。
另查明,梁某与卢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21年9月22日,卢某向梁某催要借款时,梁某回复:“你有事情找陈某”。在陈某怀二胎期间,卢某通过微信不间断给陈某发信息以及向陈某家婆手机尾号8736发短信的方式要求陈某代替梁某还钱以及解决小孩抚养费问题。同时卢某不停催促梁某离婚并挑选结婚日期,两人还一起拍摄了结婚证件照。卢某将与梁某的聊天记录和结婚证件照发给陈某。2021年9月25日卢某与其他案外人到陈某家中敲门让其代梁某还钱,双方发生争吵,陈某未开门,之后卢某去社区反映情况,要求帮助解决问题。2021年9月27日,陈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诊断为:中度的抑郁状态,有心情沮丧、睡眠质量较差、早上没有精神、头昏、健忘等症状,常伴有焦虑、日夜变化、迟缓、睡眠障碍、绝望感等症状。2022年10月,陈某以卢某长期插足其婚姻并侵害其人身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在陈某与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与梁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在怀孕后一直催促梁某离婚,还与梁某拍摄结婚证件照发给陈某,在陈某怀二胎的孕晚期不断发信息进行骚扰,并在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见面的情况下带人于2021年9月25日前往陈某家,在门外滋扰一个多小时才离开,随后还去社区反映情况。卢某属于明知梁某已婚的情况下仍长期插足陈某与梁某的婚姻,并怀孕产下一个非婚生女儿,其与有配偶者长期同居的行为,严重危害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并与我国弘扬优良家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相悖。显然梁某有重大过错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卢某与梁某二人的婚外不正当行为并非其中一人可以完成和保持。卢某的上述行为,对作为已婚女性的陈某来说,必然会承受被人插足婚姻所带来的社会观念上的巨大精神压力和痛苦。故最后法院判决卢某向陈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道德养成的起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和谐;家教良好,未来才有希望;家风纯正,社风才会充满正能量。家庭是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场所,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本案中,卢某与梁某长期同居,破坏陈某婚姻家庭,且卢某通过短信以及上门滋扰等方式不断对陈某进行言语侮辱,破坏了陈某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卢某持续对陈某进行侵权的行为,从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频率来看,势必造成对陈某人格尊严的侮辱、生活安宁的妨碍和精神上的折磨,而陈某在怀孕期间患上中度抑郁症,与卢某短信骚扰的行为显然具有关联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陈某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卢某理应进行赔偿。但在评判卢某插足陈某婚姻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作为维系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梁某,其在婚内出轨具有重大过错,其才是导致陈某婚姻不幸的“罪魁祸首”,不但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道德底线,而且危害社会公序良俗。其在陈某怀二胎期间唆使卢某找陈某要钱,这一不负责任的行为更应该予以谴责和批判。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该案的审理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了评判,做到了情、理、法相互交融,不仅保障了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更批判了违背道义的不良行为,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