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处罚过的驾驶人,通常是会痛改前非。然而有人却“好了伤疤忘了疼”,再次酒驾,不断挑战法律底线。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某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福县永福镇凤阁路,被永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5mg/100mL。经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刘某某曾于2022年3月10日因再次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永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拘留十日。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确已触犯危险驾驶罪。且因其曾经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有同类违法前科,仍不知悔改再次犯罪,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认罚的态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述。
典型意义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人对刑法及交通法规的规制缺乏警醒,对酒后驾驶行为存在盲目自信和侥幸心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性。根据法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多次酒后驾车被查处情况下,仍不知悔改,无视法律,蔑视生命,放纵自己,终触及法律底线,受到法律审判。安全驾驶容不得半点“醉意”,切勿对酒后驾驶抱有侥幸心理,文明饮酒,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