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但拒不赔偿?可走车险“代位求偿”
作者:苏倩 李文婷  发布时间:2024-03-15 09:14:06 打印 字号: |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负“全责”的对方拒不赔偿该怎么办?面对短期内难以到位的相应维修和赔偿,当事人可走“代位求偿”,车损赔偿先行到账,后续索赔事宜再交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

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1 基本案情

莫某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被陈某驾驶的汽车追尾,事后经交警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此次事故给莫某造成车损98000元,但陈某迟迟不履行赔付,此时莫某又急需用车。

好在此前莫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投过保,根据保险合同,莫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代理理赔,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莫某赔付了保险车辆维修费98000元,莫某则向该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上述已获得赔付款项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后该保险公司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车辆维修赔偿款98000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与莫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莫某车辆维修花费98000元,而陈某未赔偿莫某修理车辆支出的维修费。经莫某申请,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赔偿了车损维修费98000元,在赔偿车辆损失后,保险公司获得代位追偿权。该保险公司据此要求陈某赔付其已赔偿的车辆损失9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98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往往会耗费一定心力,而合理运用“代位求偿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当事人省心省力地解决索赔问题。

当对方负有责任,逃逸或拒不履行所负责任时,被保险人可先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付后,己方保险公司可根据法律规定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这样一方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节省了与第三方维权的时间和诉讼成本,有效降低损失。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疑解惑

01如想申请“代位求偿”应满足什么条件?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日益普遍,但要注意的是,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被保险人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是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负有赔偿责任;

三是被保险人未从肇事方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保险人赔偿时候只能赔付不足且合理的部分);

四是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前未以任何形式放弃对肇事方索赔的权利;

五是申请代位求偿后,被保险人需将向肇事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02“代位求偿”有范围限定么?

申请“代位求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车辆损失、施救费),且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转让、放弃或继承,故代位赔偿不适用人伤赔偿。

03申请“代位求偿”需提供什么材料呢?

申请“代位求偿”时,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材料;本人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号;肇事方相关信息证照等;维修发票、维修清单、定损单(如自己的保险公司定损,则无需提供),同时还需签署“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