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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妻子索要能否返还?
作者:赵秀群  发布时间:2024-03-29 08:06: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基本案情小甲(化名,女)与小乙(化名,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乙与小丙(化名,女)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小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小乙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陆续通过现金、微信转账、代付房租、购买手机、手表等方式,向小丙赠与多笔财物。

小甲在发现小乙私自赠与小丙财物后,认为所赠财物属于其与小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小乙无权私自赠与他人。小甲于2023年9月到资源法院起诉,要求小丙返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甲主张夫妻共同财产2万余元,扣除未能举证证明的现金赠与及小乙生活支出,剩余部分应认定为小乙在其与小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小丙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小甲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是无权处分,应认定无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小丙自愿向小甲返还不当得利9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配偶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