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尚有借款未还清,债权人要求其继承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彭某与唐某(被继承人)系朋友关系。2006年,唐某因购买货车需要资金,向彭某借款30000元,彭某向资源县某银行借款后转借给唐某,截止2008年,彭某以借新还旧的形式还了该银行36000元。2019年,唐某出具欠条欠彭某本金36000元及利息。2020年,因唐某没有还款,彭某诉到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唐某于2021年11月某日、2022年11月某日分别返还彭某借款18000元并按月利率9.1‰支付利息;诉讼费由唐某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唐某一直没有履行。唐某于2021年9月去世。
被告莫某系唐某的配偶,被告唐小某系唐某的继子,被告蒋某系唐某的母亲。彭某与上述三位继承人多次协商还款事宜都未达成一致意见,彭某2024年1月18日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莫某、唐小某、蒋某系唐某(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唐某(被继承人)的遗产已全部由莫某、唐小某、蒋某(三位继承人)继承。彭某要求上述三位继承人在继承唐某(被继承人)的遗产限额范围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法院判决莫某、唐小某、蒋某(三位继承人)在继承唐某(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范围内向彭某清偿借款3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1‰,从200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不会因为血亲、姻亲等关系而吞噬个人的独立性,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亦是如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借款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者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