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念在兹。法官作为裁判者,不仅是客观地判定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还要走进当事人的内心,细微之处体现着对人民群众的司法关怀,让他们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我经办的案件中,有一件涉及变更抚养关系的“小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令我印象深刻,感慨颇多。
这是一件难啃的‘小案’
2024年3月15日,我收到了一起变更女儿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材料。经查阅诉状及证据材料发现该案原告陶某、被告梁某系同学,双方于2013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女儿梁某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201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梁某某由被告抚养并承担其抚养费,原告对女儿有探望权。原告陶某称,2020年7月后,梁某长期到外地做生意,四处奔波无法照顾女儿生活,也不能为女儿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且女儿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希望今后跟随自己生活,而且自己亦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抚养女儿的条件和能力,故特诉至法院,请求将女儿梁某某判决给自己抚养,被告梁某承担抚养费3000元。
在仔细查阅案件卷宗后,我发现原、被告对此事曾协商过很多次均未能达成一致,双方还因此事发生过多次争吵,心中感觉到这有可能是一件“难啃”的“小案”。
文书送达陷困境,村委干部来帮忙
3月19日至22日,我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被告,但被告梁某的手机号码一直均显示无人接通。鉴于此种情形,我思考道,是梁某没有听到手机铃声,还是故意不接听法院电话,要不我发短信试试;于是我便使用手机编辑短信发送至被告,不一会儿便收到梁某回复的短信,说:“我在南宁做生意,赚不到钱,搞得自己的心情很不好,现暂时不想处理此事,你们法院不用联系我了!”。看完回复短信后,我赶紧再次发送短信给梁某,希望梁某能够提供送达地址以便向他邮寄材料,但是梁某一直没有回复,导致法律文书送达一时陷入困境。
3月25日上午,我在与同事们交谈时,便提出案件送达陷入困境一事;这时一位同事说道,自己以前也遇到这种情形,但是在村委干部帮助下成功送达法律文书材料,并与村干部一起成功调解他们俩离婚纠纷案件,建议我可以去试一试。事后我静下心想了想,如果变更抚养权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自己仅仅通过公告送达一判了之,案件事实就难以查清,双方的矛盾也很难实质化解。
3月27日上午,我便与书记员奔赴高田镇某村委了解情况。一到村委会,我向村支书表明了来意后得到了村委干部的大力支持,他们放下手头的工作带我们前往梁某家。后经过多方查找和询问,最终梁某堂哥的帮助下找到了梁某的父亲。经过我与村委干部的极力劝说,梁某的父亲电话联系梁某,并征求梁某同意代其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材料。
法院+村委双管齐下 巧打‘小孩’感情牌终调解
法律文书材料成功送达后,并未意味着案件办理终结;要想该起纠纷能够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还有很远的路要走。4月9日,我早早来到办公室准备开始一天工作时,书记员拿来一封来自南宁邮寄过来的信,我拆开一看是梁某的民事答辩状。此时,我感觉被告的态度从“不理不问”转变为积极应诉,该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我抓住机会赶紧联系梁某,梁某接通电话后一听到调解便挂断了,这一行为让我本就悬着的心又被提起来了。
仔细看完答辩状后,双方都诉请女儿梁某某由自己抚养。出于对子女的关心和关爱,我认为化解双方矛盾,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角度出发,可能会成为案件调解成功的突破口。我告知双方当事人,需要询问梁某某的真实想法,并按照约定时间来到指定的地点,就梁某某学习、生活以及父母关心等抚养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通过耐心细致心理疏导,小孩向我们敞开心扉:自己的学习成绩挺好的,以前跟爸爸生活,后来他忙着做生意,便将我带回老家跟爷爷奶奶住,后来妈妈把我接过去住了2年,现在想跟妈妈生活在一起。
知悉梁某某想法后,我与书记员于4月12日下午再次来到村委会,希望村委干部可以一同前往梁某的家中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委员梁委员说道自己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而且调解也属于村委工作的一部分。于是,我们便一同来到梁某家中。梁某的父母都在家,我们将梁某不愿意接听电话等事项告知其父母,并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释明。经过多次沟通,梁某的父亲拨通了梁某的电话,二人经过一番沟通后,梁某父亲便将手机递给我们,示意我们已开启免提接听。通过电话,我们向梁某说明来意,询问梁某是否愿意与原告进行调解,梁某表示同意。获得梁某同意调解后,我赶忙联系陶某,问她是否愿意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调解,陶某也表示愿意。在调解过程中,梁某在听到陶某诉说其种种问题时,情绪非常激动,并开始辱骂陶某,双方由此开始产生争吵。鉴于此种情形,我与梁委员协商后,双方分别以双方女儿的意愿、学习和生活等情况为契机来对梁某、陶某进行说教。待双方心情平复下来后,我再次对梁某进行辨法析理,之后梁某表示自己需与父母协商一下。
大概半个多小时左右,梁某在电话表示自己同意将女儿交由陶某抚养,但陶某要求自己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0元过高,希望能调减至1000元,并要求自己及父母对女儿有探望权。得知梁某的想法后,我赶紧与陶某沟通联系,并将一些法院判例(桂林地区)讲给陶某听,陶某仔细思考了很久,最后陶某同意梁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但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各自承担一半,同意梁某对女儿享有探望权,但具体探望方式、地点、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之后,我将陶某所说的上述内容表示同意转告给梁某,梁某听完后表示同意,自己将在4月16日下午到临桂区金水路附近办事,可抽空签署调解笔录。双方均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陶某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4月15日,我与团队干警一同驱车前往临桂区金水路。16时03分,我们未见梁某到来,电话也无人接听,我们焦急地等待着,担心由于被告未签署调解笔录出现“变故”。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有一辆小货车停在了我们面前,梁某从驾驶位下来,此时,我们感觉看到了“曙光”。经过核对身份后,我将调解笔录拿给梁某,他仔细阅读了几遍后在笔录上签字及捺印。至此,一起“抚养权争夺案”圆满地落下了帷幕。
案件办结后,我心中回想,法律是死板的,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件情形各式各样,尤其是民事家庭案件。我们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始终奋斗在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线,我们经常能看到原、被告双方面红耳赤的争辩,也能看到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的温情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豁达。在紧张忙碌的工作中我们就是要从中协调,抽丝剥茧,既不违背法律原则,又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用心办好群众关切的“民生小案”,这也许就是法官的使命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