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夫妻一方离家多年对家庭未尽义务,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作者:王海辉、谭冬梅  发布时间:2024-05-17 09:16:37 打印 字号: | |

     婚姻家庭中,夫妻关系是平等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平等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夫妻一方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情况,那么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否要求经济补偿呢?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23岁)一子(现14岁)。2017年被告外出务工,原告独自在家中照顾家庭和抚养未成年孩子。期间,被告从未回过一次家,也没有尽到照顾家庭和抚养孩子的责任。2024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常年在外务工,期间从未归家,双方分居长达7年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被告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也没有给予孩子应有的教育与陪伴,原告在照顾家庭和抚养未成年孩子方面确实付出得更多,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家庭责任和义务,故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并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诉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原告为家庭付出情况、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20000元。

  另经征求原、被告儿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法院判决孩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法官说法

关于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的原告既要维持家庭的所有生活开支,又要照顾孩子,这无形中限制了个人在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空间,确实符合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

  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法院会结合案情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补偿金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家务劳动、产出的价值相匹配。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分析并酌情认定:1.请求方为家务劳动投入的时间和精力;2.家务劳动的强度和复杂性;3.请求方家务劳动为家庭带来的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4.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5.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及职业前景;6.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婚姻家庭是一个共同体,无论家庭内部“谁主内”“谁主外”,责任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当婚姻关系终结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能充分保障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一方的利益,既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体现法律对婚姻的保障日趋完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