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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商宠物活体买卖申明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兰艳芳  发布时间:2024-06-21 08:02:21 打印 字号: | |

在快节奏的生活环境下,不少人选择“吸猫撸狗”来放松心情,发泄情绪,消除孤独感。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和网购选择性大性价比高的优势突显网上购买宠物的人群也越来越多,但问题也“喷井式”涌现,尤其对于网络电商宠物活体买卖声明和事项告知等这类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电商宠物活体买卖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张某某经营的“XX宠雷宠物店”经互联网发布XX宠物信息,2024年1月25日,原告吴某某通过互联网小红书APP查询到被告名为“遇见XX汇”的蓝标认证店铺,为咨询宠物信息添加该小红书店铺所提供的微信,在微信上向被告购买一只雪纳瑞幼犬,价款2,288元,原告按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给付价款2,288元。转账后,原告通过被告小红书蓝标认证的注册信息,发现被告小红书所关联的“XX宠雷宠物店”已经注销,原告为保障购买犬只的质量,要求被告提供营业执照,但被告没有提供。同时,原告支付价款后,被告经微信向原告发了一份《宠物买卖声明、运输保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载明“您好新家长,已收到您购买宠物的全款/定金,首先恭喜您选到了适合自己的宠物,为避免与同事或其他顾客撞单,您看好的宠物这边尽快安排下架不对外出售了。为避免恶意下单造成经济损失、人力资源的浪费故下架后不做退换。…3、所有宠物出发均会做健康检测,到家可放心饲养,如因在你收到宠物后不放心宠物的健康可以24小时内前往宠物医院做健康体检,如有犬瘟、细小、猫瘟、猫腹水这四类大型疾病可在最短时间为您补发同品质宠物。4、为了让宠物更快到达目的地发出的方式多样性基本都是托运发出后当天就能到,即便是转运也是当天到极少数地区会在第二天第三天到达,且全程有人照顾喂食喂水,其运输会涉及到空运和转货以及检疫的费用均需买家自理,部分城市包空运费。在您未接到宠物之前如宠物在路途出现意外或死亡,将由我们承担相关责任,并且在最短时间为您补发同品质宠物。…7、您方有义务按我方提供的饲养指导科学养护所购宠物(稍后会单独发一份电子版的详细喂养手册),如果因饲养不当引起宠物生病或其他,由您方承担责任。…11、为保障宠物最快达到目的地,宠物交付方式默认为我方代为联系宠物托运、空运、专车、快递、火车、轮渡等(我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最快的托运方式)。12、请确认发给我的、电话、地址是否有误,如因地址错误且宠物已发出的情况下,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需要您承担。13 如对以上告知无异议,请尽快提供电话或地址对宠物进行下架,提供电话或地址后将默认宠物下架。” )

在发声明和事项告知后,要求原告支付运输费、检疫费630元,提货费由原告与承运人协商,并告知原告选择的两个月犬只太小,需购买套餐,套餐里有狗狗拉肚子、感冒、咳嗽、驱虫的药物相送,且狗狗在两个月内死亡,可不用医院检查,即可申请赔偿,如果不购买套餐,狗狗出了问题就有点麻烦。鉴于被告不提供营业执照,无法保障犬只质量,且需支付太多事先未经约定的费用,被告也并未发货,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以原告选择的雪纳瑞幼犬已下架检测,运输费、检测费在活体声明中载明由买家负责,套餐并不强求购买,活体是特殊商品为由,不予退款。

另查明,XX宠雷宠物店经营者张某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销售(不含犬类)…,注册日期2023年8月21日,注销日期2023年12月27日。截止法庭辩论终结,被告没有将涉案雪纳瑞幼犬发货。

资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就宠物幼犬的买卖在标的、数量、价款及履行地点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原告已支付价款,双方构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但双方对运输、检测的履行费用并没有约定,且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亦无法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法律规定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本案运输、检测的履行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发一份活体声明,载明宠物下架后不做退换,运输、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但该活体声明为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且被告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原告对活体声明中的宠物下架后不做退换,运输、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没有引起注意,导致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现被告以宠物下架后不做退换,运输、检测的履行费用由买方承担的非合同条款为由,没有履行交付合同标的,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买卖合同;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吴某某货款2,288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网络商家以已向消费者提供活体申明为由拒绝退货,该活体申明系商家个人制作,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具体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就是指处于强势地位的商家为了方便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旨在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宠物买卖声明、运输保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不是经过双方协商所形成的申明,在原告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是待定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表示认同的,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法官提醒:消费者如需购买宠物,应尽量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并在网购平台或社交软件上对所购宠物的品种、毛色、健康状况、后续风险处理、运输提货费用等进行明确约定,并要求商家提供相关证件、宠物品种、健康状况等证明,多加留心商家提供的合同、声明、事项告知等条款内容;商家在出售宠物时,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付的宠物符合双方约定,在交易之前应将所需费用以及面临的风险进行充分释明,切忌为了促成交易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者隐瞒后续费用,导致纠纷发生。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