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健身房注销“跑路”,预付的私教课费怎么追回?
作者:谭冬梅  发布时间:2024-07-25 09:45:43 打印 字号: | |

健身房突然注销“跑路”,预付费用购买的私教健身课程还未上完,健身房也不按照承诺退费,消费者怎么追回损失?

 

案情简介

南宁市A健身会所于2016年11月17日成立,经营者为户籍地在平乐县的阿东,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20年5月31日,兰兰在A健身会所私教老师推荐下购买了该会所的私教课程,每节课350元。当日,兰兰通过微信向A健身会所支付了课程费共计9,510元。2023年1月29日,A健身会所通知兰兰要暂停私教课程,此时兰兰尚有19节课程未完成,1月30日,A健身会所客服通过微信与兰兰就剩余的19节课程进行核算,并承诺在2023年12月30日前退还兰兰剩余课程费6,650元。2023年2月6日,南宁市A健身会所注销营业执照。

承诺退款的期限已满,由于南宁市A健身会所未按照承诺向兰兰退款,且A健身会所经营者阿东的户籍地为平乐县,兰兰遂将阿东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平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兰兰向被告阿东经营的南宁市A健身会所购买私教课程并依约缴纳了课程费,双方即达成了合同约定,A健身会所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兰兰提供服务。由于A健身会所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课程教学,且该会所工作人员已经与原告兰兰就未学课程的课程费进行核算并承诺退款6,650元,A健身会所应当向原告兰兰退还课程费。A健身会所于2023年2月6日注销,其债务应当由经营者阿东承担责任,被告阿东应当及时退还原告兰兰的课程费。综上,平乐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东退还原告兰兰课程费6,650元。

 

法官说法

预付费的消费模式,实际上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不管是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本案中的南宁市A健身会所应该向原告兰兰退还未学课程的课程费,因该健身会所现在已经注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故应当由其经营者阿东承担退款责任。

 

法官提醒

目前,预付费的消费模式涵盖教育、运动健身、家庭服务、娱乐餐饮等多个行业,这种模式针对的是未来的、尚未实际发生的消费行为,由于服务周期长、变化因素多,难免存在一些消费上的风险,如果遇到商家“跑路”、商家虚假宣传、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

因此,消费者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夸大的宣传,要尽量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的商家,适度理性消费,不要一次性投入过多金钱,避免对方“ 卷款跑路”,同时,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期限、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并妥善保存好预付款协议、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持有效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商家而言,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不得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要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诚信交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