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除了聊天交流,还兼具转账付款等功能,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借贷的情况屡见不鲜,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没有欠条或借条作为庭审证据,仅仅凭借微信转账记录,借款人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吗?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介】
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通过微信聊天群认识并互加微信成为网友。双方关系日渐熟络后,王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金某借款,金某当日即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4500元,但是王某并未向金某出具借条。经过金某的多次催款,王某仅仅偿还了500元,剩余借款4000元一直未还,金某遂拿着微信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金某借款,有微信转账记录为凭证,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仅偿还了500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剩余借款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给原告金某。
【法官说法】
仅有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为何金某得以胜诉?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成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大多数情况以借条为载体,二是有交付款项的事实,通常由收条、转账记录等为证明。
本案中,原告金某虽然未能提供借条、欠条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的借贷合意,但其提供了向被告微信转账4500元的凭证,足以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考虑到双方属于熟人借贷,可以认定原告金某已就双方之间借贷合同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金某完成初步举证后,若被告王某否认原告所提出的借款主张,则应提供新的证据进行抗辩,由于被告王某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因此法院支持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大家,在出借资金给他人时,要树立证据意识,最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平台转账汇款时,也要注意进行详细备注说明,保存好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确保有足够的、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相对于传统书面证据来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存在较大的可篡改性,在提交该类证据时,要注意提供原始的、完整的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