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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出行酿事故,谁担责?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4-08-27 17:09:03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酿事故

某系同学,事故发生时二人均为15岁未成年人。2022年4月,秦杰蹭家中大伯睡午觉间隙,偷偷拿走其放置于鞋柜的电动车钥匙,并着该电动车载乘某外出,骑行过程中想超越前车,因速度过快,将前车正常行驶的69岁大爷曾某某撞倒在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曾某某受伤。交管部门事后认定,秦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曾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锁骨骨折(左)、左侧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肇事方家属曾某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便不再支付相关费用。经鉴定,曾某某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受害人提起诉讼

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及相关担责

曾某某及其父母和大伯秦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曾某某医药费等合计8.4万余元。

的母亲则认为,事故当天已带曾某某就医并垫付医疗费,不应当再赔偿,且另一方面,的父母已于早年办理离婚登记,由父亲抚养父亲作为的主要监护人,应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法院:骑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

电动车所有人对电动车管理不当需承担过错责任

监护人需承担责任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驾驶电动车过程中与前车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等损害后果,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实际情况,依法认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驾驶电动车时未满16周岁,违反了上述规定。 由于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属于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但其与孩子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结合的年龄、事故发生时的生活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的父母共同对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涉案电动车所有人秦强对其电动车管理不善,多次放任未成年人秦杰驾驶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根据当事人意愿,依法组织各方开展庭上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家属已垫付的2.5万元医药费,秦的父母、大伯还需赔偿曾某某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万元,秦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秦强(大伯)承担3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曾某某也撤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城市发展,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未成年人因心智和安全意识相对不成熟,驾驶电动车风险较高。16周岁是驾驶电动车不可跨越的红线。家长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的教育,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出行安全。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