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梁某与阳朔县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梁某通过转账形式以150万资金入股管理公司并享受门票分红,合作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
2024年4月,管理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正常营业。梁某与管理公司签订退出资金担保协议,双方约定终止合作协议,同时分两期返还梁某投资款150万元,倪某、陈某、曾某为上述投资款返还分别提供40%、20%、40%的担保责任。而后,管理公司仅返还投资款40万元,余款110万元一直未给付。梁某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阳朔法院,要求管理公司返还投资款110万元及利息,倪某、陈某、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翻阅案卷梳理案情,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掌握矛盾症结,找到矛盾焦点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有尽快解决矛盾纠纷的意愿,为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减轻双方诉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分析当前案件诉讼对双方的利弊,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各让一步,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管理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前分两期返还原告梁某投资款110万元及利息;被告倪某、陈某、曾某分别按40%、20%、40%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返还投资款数额较大、期限较短等因素,向四被告宣读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阐述了不按期履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四被告听完后均表示自己将会按上述协议内容如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