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个人网络征信记录,即可低价租赁体验最新款或价格高昂的产品,这种“以租代购”的模式受到了不少年轻人的欢迎。然而,若租赁期间没有按时支付租金,甚至抱着占为己有的心理,很可能惹上纠纷。近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租赁电脑而引发的民事案件。
2023年7月,吴某在网络平台上向商家租赁了一台高配台式电脑,约定:租期3个月,租金1200元;若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承租方需依约无条件购买租赁设备,买断价格为7500元。因吴某在网络平台的个人信用评分较高,商家同意租金按月支付。在吴某支付了490元押金和第一期租金383.33元后,商家将电脑邮寄给吴某。
租用一个月后,吴某不再支付租金也不返还电脑,对商家的多次催款置之不理,甚至玩起了“失踪”。商家于2023年10月向网络平台申请抵扣押金,并从吴某处划扣产生的租金1313.36元。今年4月,商家将吴某诉至七星区法院,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买断款及逾期利息。
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商家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家已履行提供租赁设备的义务,但吴某超过15日未交纳租金,且未归还租赁设备,已构成违约。根据租赁协议,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转为买卖关系,吴某应按协议买断价(减去已付押金和租金)对租赁设备进行买断。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应向商家支付买断款5696.64元,并从逾期交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相较于一次性购买科技产品,通过个人信用担保以租代买便可体验最新科技产品,这种新型消费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年轻消费者的青睐。但部分消费者由于法治观念淡薄,往往对租赁协议内容不甚在意,对违约后果亦不了解,甚至在承担不了租金等情形下仍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变更联系方式或住址等信息便能逃之夭夭,妄图以失联逃避应尽的合同义务。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但不能脱责,还有可能引发诉讼,未来对个人征信产生一定影响。契约精神不仅是一种道德原则和社会责任,更是法律上的约束,遵守契约精神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要正确认识个人信用租赁,注意维护个人信用,做诚实守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