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债务纠纷案中,债权人常会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债人的不动产以维护权益,但若是该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作为案外人的现所有权人能否叫停强制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0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恭城某某酒吧、谢某某应偿还原告常某某借款本金457 85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常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恭城某某酒吧的设备。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邱某某提出异议,主张案涉查封的财产系其所有,并提交了《恭城某某酒吧财产转让合同》、转款记录等证据。
法院审理
案外人邱某某提出停止查封名下财产是否成立?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恭城某某酒吧、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前,被执行人恭城某某酒吧将酒吧的财产通过买卖方式转让给案外人邱某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已支付价款,该酒吧财产的所有权应属邱某某所有,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案外人邱某某依法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邱某某提出中止执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2024年2月6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恭城某某酒吧设备的执行。
法官说法
中止执行是暂停整个执行程序,经审查过后根据案情可恢复,意在保护真正享有实体权益人利益不受损害。当案外人对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后,法院会对异议标的买卖合同、时间节点、支付记录等关键信息予以严格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特殊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及租赁权5种),并且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法院会裁定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当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消失,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恢复执行。
法官提醒,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法院执行决定,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切勿心存侥幸,对法院判决或执行存在异议的,可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若是试图利用转移财产所有权等方式逃避执行的,很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法审判监管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