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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案记 | 抚养权之争的背后,是无尽的爱与责任
作者:刘聪 李礼  发布时间:2024-11-06 15:54:51 打印 字号: | |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涵盖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然而,由于一些现实情况,导致父母并未能落实对子女的抚养。那么父母无法照顾孩子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资格拥有子女的抚养权吗?近期,桂林市七星区法院便调解了这样一起爷爷起诉前儿媳妇,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

13年前,小李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李判由母亲于某抚养。离婚后,母亲于某却未尽到抚养义务,独自外出打工,常年了无音讯,小李一直跟随着爷爷奶奶生活。2018年,父亲李某因犯罪入狱,随后小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均由爷爷老李独自承担

近期,爷爷老李向桂林市七星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将小李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以便其得到更好地照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具有抚养义务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二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三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本案中,父亲李某因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女儿,而母亲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小李应由于某抚养。

在受理该起案件后,七星法院家少法庭法官谌姝霖意识到,这起案件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亲情关系的维护,如果只是简单地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未能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秉持着“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的理念,谌姝霖决定先行调解

为了找到调解突破口,谌姝霖再次读起了老李的起诉状,感受到字里行间流露出老李对小李无尽的爱与责任。老李已到了古稀之年,本应是颐养天年的年纪,但仍坚持从事个体经营,只为了多赚些钱让小李更好学习生活环境。

“在抚养权变更之后,我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李,给与小李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我的同意后在周末或暑假等不影响小李学习的情况下探视,以便小李身心健康发展。”起诉状中,老李虽表达了对于某的不满,但仍愿意于某来探望小李,让小李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重读起诉状后,谌姝霖认为,这也许是案件调解的转机

通过联系于某的家人,几经周折,谌姝霖联系上了于某,告知了小李爷爷想要变更小李抚养权的情况。

“法官,我也是没有办法,我没有什么文化,在外面打工工资也不高,除去每个月必备开销,实在没能力给抚养费了。”听后,于某立马向谌姝霖“倒苦水”,细数自己多年来的不易。

“为人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是归你的,你不支付抚养费是不行的。”谌姝霖首先向于某释法明理,告诉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接着又说道:“孩子已经处于缺失父爱的状态,作为母亲,你更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即便经济上不足以提供支持,能不能够经常打个电话,问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呢?如今你的行为,是剥夺了小李享受母爱的权利,对一个未成年人来说,太过残忍,不利于小李的身心健康发展。”

在谌姝霖三番两次的电话沟通下,于某悔恨无比,落泪表示是自己做得不够,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但永远是爱自己孩子的,并表示今年过年一定回来看看小李。随后,于某主动向老李转款10000元作为小李的抚养费,并表示今后会尽能力支付抚养费,多与小李联系。

看到于某态度的转变,老李的思想也有所松动。谌姝霖趁机劝解老李:“自己的至亲因为自己对簿公堂,这样的举动对小李来说本身也是一种伤害,希望你们大人之间放下种种不满,一切为了孩子考虑。”老李听后,最终撤回起诉

 

法官案记

法官办案讲求“案结事了人和”,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亦是如此纠纷背后是血脉亲情,处理得当则重归于好、皆大欢喜,处理失当则可能矛盾升级。

家事案件中,如果能够成功引导当事人将重点放在谈“情”上,情感理顺了,心结解开了,纠纷自然就化解了。本案中,谌姝霖”出发,让于某重新审视一个母亲的责任与爱让其对自身问题进行反思,此后又安抚老李的情绪,引导其明确内心的意愿,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打开心结,为孩子创造一个更融洽的家庭氛围。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