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各种金钱诱惑,你是否曾被那些标榜“稳赚不赔”的投资平台所吸引?“只需投入资金,无需管理账户,零投资风险,就能定期获得高额收益……”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宣传极具诱惑力,但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近日, 资源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为你揭开“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真相。
基本案情:原、被告互相认识,被告介绍原告投资1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连本带利支付给原告,每天300元利润。2023年3月11日,原告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康某某1万元。2023年3月20日被告发现自己被骗,于2023年3月21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警。被告向原告表示自己被骗钱已经亏了,原告表示被告需将本息支付给原告,被告表示借原告的钱慢慢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原告微信转账1000元,并转账说明:还欠九千。后被告康某某未支付,2024年5月7日,原告蒋某某诉至资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资源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介绍原告投资,但原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被告承诺连本带利给原告,且向原告表示借原告的钱慢慢还,并已实际偿还了1000元,故原告、被告应为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9000元。资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康某某偿还原告蒋某某借款9000元。
康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主张案涉1万元的性质为投资款而非借款,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0月12日,桂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投资的特点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从双方对真实性均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被告明确向原告表示“你投一万块钱给我,我一个月后连本带利给你,一万块钱给你三百块钱一天利润”。该聊天内容表明:原告不参加投资经营,双方也没有约定共担风险,原告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因此,该投资更具有借款的特征。从被告向原告作出还钱承诺以及实际归还1000元的事实看,被告也已认可案涉1万元的性质为借款。因此,案涉1万元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于被告投资被骗问题,则与本案借贷关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法官提醒:借款和投资款在法律上属于两种性质完全不一样的款项,本案就是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面对他人提出的投资分红、理财等建议时,不能只看到商机而忽略风险或者陷阱,应该增强防范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如果是想要出借款项收取固息,就应该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对本金、利息、期限等进行详细约定,避免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