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已经正常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什么不能理赔?”
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详细说明了以下情形将会影响保险理赔,对广大司机予以提醒。
案情简介
廖某驾驶小型汽车搭乘周某,与肖某停在路肩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廖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涉案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及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载明“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廖某的驾驶证累积记分14分,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状态,且已被公安机关扣留。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廖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遂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
平乐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将此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并向投保人以字体加粗的形式对该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投保人也明确表示其已充分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廖某在驾驶证记分14分且被扣留和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违反行政法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从而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前述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和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在驾驶证记分满12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是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廖某的驾驶证为超分/停止使用状态,且已被公安机关扣留,其驾驶行为适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向廖某尽到了提示义务,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向廖某赔付的理由依法成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车辆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可以保障车主在遭受意外事故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但权益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才能得到保障,在驾驶证扣留期间擅自驾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本质上是非法驾驶行为。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驾驶、安全用车,当驾驶证违章累积扣分达到12分时,要及时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自觉参加学习并进行相关科目考试,待考试通过且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再驾驶上路,否则,既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极度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